公布日期:101年12月12日
號次:第7062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010028241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七○三號解釋
附釋字第七○三號解釋
[PDF]院長 賴 浩 敏
司法院釋字第七○三號解釋
解 釋 文
財政部賦稅署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台稅一發第八四一六六四0四三號函一(五)決議1與3,關於財團法人醫院或財團法人附屬作業組織醫院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免稅要件,就其為醫療用途所購置之建物、設備等資產之支出,選擇全額列為購置年度之資本支出,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應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及以後年度不得再提列折舊部分,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