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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條文
公布日期:101年12月05日
號次:第7061號
國家安全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101)勤維字第0013615號
修正「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部分條文。
局 長 蔡得勝
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密碼督導或使用機關為執行前條之業務,得委託個人、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密碼督導或使用機關並應循密碼作業督導體系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逐級授權。
前項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政府機關。
第 七 條 密碼作業督導機關計分四大體系,其權責分工如下:
一、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督導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密碼作業。但屬國防部及外交部者,不在此限。
二、外交部資訊及電務處:督導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密碼作業。
三、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督導國防部及所屬軍事機關、部隊、學校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密碼作業。但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報機關,不在此限。
四、主管機關密碼業務單位:督導前三款以外政府機關及第三款但書所列機關之密碼作業。
前項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辦理密碼作業人員管制與教育訓練。
二、辦理密碼作業督考及獎懲。
三、辦理保密裝備申製、配發、補保與管制等事項。
四、輔導建立密碼作業安全防護。
五、其他密碼作業有關業務。
第 八 條 密碼保密督導機關計分四大體系,其權責分工如下:
一、法務部廉政署:督導中央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政風機構,推動密碼保密業務。
二、外交部政風處:督導外交部及駐外館處之密碼保密業務。
三、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督導國防部及所屬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之密碼保密業務。
四、主管機關政風處:督導前三款以外政府機關之密碼保密業務。
前項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配合辦理密碼保密督考、獎懲及教育訓練。
二、配合宣導密碼保密法令及作法。
三、處理密碼保密有關洩密、違規業務。
四、有關密碼保密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為審核政府機關保密裝備年度需求,得由主管機關召開保密裝備需求審核會議訂定保密裝備製供順序、數量及總額預算編列需求。
前項會議由主管機關密碼業務單位主管擔任主席,主管機關及密碼作業督導機關主管出席,並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第十九條 密碼業務人員應為中華民國國籍之公務員,並需經所屬機關查核或考核通過。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工作人員,亦需經委託機關查核或考核通過。
前二項人員隸屬單位應確實查察其任職期間之言行動態,如有影響安全之異常情事,應主動檢討處置,並調整職務。
第二十九條 主管機關應會商密碼督導機關,律訂政府機關密碼作業獎懲原則,作為各機關獎懲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