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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686號解釋

公布日期:100年06月01日 號次:第6977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000007248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六八六號解釋

附釋字第六八六號解釋[PDF]

院長 賴 浩 敏

司法院釋字第六八六號解釋

解 釋 文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之案件作成解釋公布前,原聲請人以外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雖未合併辦理,但其聲請經本院大法官決議認定符合法定要件者,其據以聲請之案件,亦可適用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本院釋字第一九三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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