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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684號解釋

公布日期:100年03月30日 號次:第6968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000001568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

附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PDF]

院長 賴 浩 敏

司法院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

解 釋 文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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