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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條文

公布日期:100年02月23日 號次:第6963號

國家安全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發文字號:(100)睿琦字第0001031號

修正「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第二條」。

附「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第二條」。

局 長 蔡得勝

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特勤中心),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得協同下列機關(構),執行安全維護之特種勤務:
一、總統府侍衛室。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
四、國防部憲兵司令部。
五、法務部調查局。
六、其他與特種勤務有關機關(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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