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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683號解釋

公布日期:100年02月16日 號次:第6962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0990031700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六八三號解釋

附釋字第六八三號解釋[PDF]

院長 賴 浩 敏

司法院釋字第六八三號解釋

解 釋 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發給之。」旨在促使勞工保險之保險人儘速完成勞工保險之現金給付,以保障被保險勞工或其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之生活,符合憲法保護勞工基本國策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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