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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官員
公布日期:99年12月01日
號次:第695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顯宗已准辭職,應予免職。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總統令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任命章立言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簡任第十職等技正,徐月美為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簡任第十職等處長。
任命陳躍升、林永信、張育鳴、徐意欣、何芳純、高蘇弘、吳瑞天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劉畯逸、張普智、蕭惠文、張國詮、陳慧盈、陳振忠、洪孟雅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余憶雯、黃則偉、李璟昇、吳玉惠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郭唐菱、林正忠、游宗翰、陳怡靜、黃書娟、張嵐雁、蔡依真、陳源威、鄧瑞艷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鄭仲鈞、張哲銘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林金燕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陳冠樺、王嫻雅、廖述瑜、郭綾尹、李佩娟、陳佳怡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林佩穎、張雅華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韓宜芳、白香蘭、李瑞財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陳振瑋、簡煥章、施家榮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吳雅雯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陳冠樺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陳美靜為薦任公務人員。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總統令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任命黃尚洋、劉炳誠為警正警察官。
任命方小榮、周光輝、戴東福為警正警察官。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總統令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特派李選為100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典試委員長。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總統令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任命謝仁弘為行政院主計處簡任第十職等編審。
任命林雪蓉為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局長,簡俊生以簡任第十三職等為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局長,林宜靜為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權理簡任第十一職等執行秘書。
任命陳瑞榮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任命李偉強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簡任第十職等部副主任。
任命雅柏甦詠.博伊哲努(Yapasuyongu.Poiconu)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任命楊鼎章為臺灣高等法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兼院長,汪怡君、胡宏文、趙子榮、張嘉芬、曾正龍、劉又菁、賴錦華、陳靜茹、楊晉佳、吳佳薇、林秀圓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職等法官,陳清怡、林惠霞、熊祥雲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任第十職等法官,楊惠芬、彭淑苑、黃美盈、林麗玉、黃惠玲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任第十職等法官,黃建都、莊秋燕、楊萬益、許惠瑜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任第十職等法官,張德寬、詹秀錦、施坤樹、吳俊螢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任第十職等法官,廖國佑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二職等法官,許佩如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職等法官,蔡憲德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任第十職等法官,張家瑛、鄭彩鳳、黃堯讚、蔡孟珊、陳志成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職等法官,廖建瑜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任第十職等法官兼庭長,李代昌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任第十職等法官,簡光昌、王致傑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任第十職等法官,陳雅敏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任第十職等法官,陳世博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任第十職等法官兼庭長,林翠華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任第十職等法官,林淑婷、邱育佩、曾淑娟、王綽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任第十職等法官,黃綵君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二職等法官兼庭長,陳玉曆、黃雅君、藍雅清、絲鈺雲、黃國益、李昆霖、王美玲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職等法官,林卉聆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職等法官。
任命趙璟瑄為國家文官學院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任命李奕勳為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簡任第十一職等審計兼副處長。
任命郭志明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吳嘉新、翁仁洲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汪坦祥、林坤燕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陳仲衡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蔡沛吟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蘇政宇、許桓碩、蔡佳欣、杜元凱、陳宜珊、黃郁容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陳璿憶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劉亭均、陳慧玲、阮正欽、陳葦庭、黃嘉鈴為薦任公務人員。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總統令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任命陳文欽、莊福成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任命葉木水為國立屏東教育大學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任命洪威華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四職等檢察官,陳佳秀、蕭斌志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檢察官,林安紜、胡樹德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檢察官,許祥珍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檢察官,詹昭書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檢察官,鄒千芝、蔡仲雍、陳燕瑩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檢察官,陳忠榮、王捷拓、江林達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檢察官,黃智勇、郭景銘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檢察官,陳建弘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檢察官,盧駿道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檢察官,黃元冠、羅瑞昌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檢察官,林吉泉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檢察官,許英輝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檢察官,黃蘭雅、王怡仁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檢察官,孫治遠、馮成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檢察官,張添興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檢察官,呂寧莉、薛嘉珩、林聰良、黃德松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檢察官,林鳳師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檢察官。
任命陳建弘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檢察官。
任命張嫦娥為經濟部簡任第十職等秘書,許秀玲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任命許聖恩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會計室簡任第十職等會計主任。
派曾義探為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中部工程處簡派第十職等正工程司。
任命楊錫安以簡任第十四職等為臺北市政府簡任第十二職等技監,杜英輝以簡任第十一職等為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任命劉邦常為基隆市政府簡任第十職等秘書,王圳宏為基隆市政府簡任第十職等處長。
任命劉烱方為臺北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權理簡任第十一職等副主任委員。
任命鄭秀文為新竹市政府簡任第十職等秘書,武麗芳為新竹市政府簡任第十職等處長。
任命楊肅池為金門縣議會簡任第十二職等秘書長。
任命邱雋弘、李靜雯、張東華、石鎮嘉、王吉、林國民、周宏憲、許哲斌、蔡宗勳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陳明昌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廖志偉、許君韶、呂雅雯、羅英哲、鄭焜旭、沈沛樺、王政智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洪家麒、呂佳儒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羅錦嵐、孫世婉、張華維、黃聖傑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張詩欣、許菀芸、竺宣同、楊敦凱、葉婷惠、林立欣、楊志宏、詹富傑、陳以霖、沈斯凱、吳蕙足、鄧淞駿、張雅婷、王唯穎、詹宗憲、廖芳毅、林育生、陳嘉浩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李清芳、謝水龍、盧柏宏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林宜屏、林月嬌、張沂棠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趙樂友、吳芷華、周書毓、廖偉廷、王升詳、曹麗嫺、葉欣瑤、鄭青松、陳建翔、黃貴蘭、李麗卿、吳怡慧、林怡靜、吳坤宗、宓群英、王宗彥、許淑鶯、周琬怡、向龍慶、楚怡鈞、王韶蔤、鍾亞秦、譚雅文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楊明宗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李信美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林阿雲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游玲瑋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劉格珍、黃詩雯、黃秀瓊、林昱帆、朱柏勳、李盈怡、蔡依恬、黃盈潔、古芝瑋、徐嘉蔚、徐宜勤、李幸芳、林亞平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洪世凱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許思婷、林家賢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胡凱涵、黃祺安、李焜良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郭曜琪、吳佳陵、林淑玲、陳似任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張筱涵、李桂榛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林凱貞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郭鴻涓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余孟賢、曾少萍、劉性謙、胡肇元、林宏緯、紀官谷為薦任公務人員。
派李怡慧為薦派公務人員。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總統令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任命劉鴻霖、唐湘寰、賴慧燕、林敬堯、張學舉、王志銘、徐明榮、張凱評、江苑菱為警正警察官。
任命李昇璋為警正警察官。
任命陳榮輝為警正警察官。
任命黃恭毅、朱經隆、許永順、林良勝、周文信、蘇文遠、何秋明、童盈敦為警正警察官。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