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公報查詢

公報內容

點閱數:768
轉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680號解釋

公布日期:99年09月21日 號次:第6941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0990018009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六八○號解釋

附釋字第六八○號解釋[PDF]

代理院長 謝 在 全

司法院釋字第六八○號解釋

解 釋 文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其所為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尚欠明確,有違授權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返回頁面頂端
網站設計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