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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678號解釋

公布日期:99年08月18日 號次:第6936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0990015684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六七八號解釋

附釋字第六七八號解釋[PDF]

院長 賴 英 照

司法院釋字第六七八號解釋

解 釋 文

 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六十條關於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應予處罰及沒收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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