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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官員
公布日期:99年05月26日
號次:第6923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行政院副院長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委員並指定為主任委員朱立倫已准辭職,應予免職。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並為主任委員陳冲另有任用,應予免職。
特任陳冲為行政院副院長。
派陳冲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委員並指定為主任委員。
特任陳裕璋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並為主任委員,任期至中華民國101年6月30日止。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總統令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任命吳俊賢為臺北市政府簡任第十二職等技監。
派陳永輝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簡派第十職等總工程司。
派施媺嬍為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簡派第十職等總工程司。
任命唐連成為臺北縣立淡水古蹟博物館簡任第十職等館長。
任命許淑真為桃園縣政府簡任第十職等參議,劉思遠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簡任第十職等副巿長。
任命孫淑蓉為嘉義市政府衛生局簡任第十一職等局長。
任命謝耀清為臺南縣政府簡任第十職等秘書。
任命陳淑慧為臺東縣政府簡任第十職等處長。
任命陳敏慧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蔡美萩、陳慧芸、林川瑜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藍瑞娟、蔡潘文斌、周淑琄、黃文聖、郭家憲、趙秋雲、黃全成、蔡浩適、何佳玲、李碧玉、游淑貞、賴淑惠、呂季紋、邱玉樹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李世勛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廖大維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黃順平、胡石昕、江碧娥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施文欽、許英嬌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吳慧君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許振豐、王朝舜、鄭光男、曾年輝、黃金盆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鄧世興、戴麗雪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鍾馨、蔡翠泓、陳靜娟、歐陽宏勇、江玲瑛、蔡清峰、李幸娥、徐琇綿、林茂仁、吳惠玲、黃麗雲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張誌皇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羅霞萍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陳惠美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陳例妃為薦任公務人員。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總統令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任命黃宏哲為警正警察官。
任命王顯堂、吳俊毅、張源育、蔡宗益、楊明文、朱明信、李驊真為警正警察官。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總統令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特派蔡良文為9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民間之公證人考試、99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典試委員長。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總統令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蔡勳雄已准辭職,應予免職。
特任劉憶如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總統令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任命保經榮為總統府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局長。
任命謝正昌為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簡任第十職等副分署長,葛廣薇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簡任第十職等副組長兼副大隊長。
任命李慶華為財政部賦稅署簡任第十二職等副署長,許慈美為財政部賦稅署簡任第十職等組長,許寧佑為財政部賦稅署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李怡慧為財政部賦稅署簡任第十職等副組長,黃麗鯤為財政部賦稅署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秘書,湯明輝為財政部稅制委員會簡任第十二職等執行秘書,廖超祥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主任秘書,林肇華為財政部臺北關稅局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室主任,施肇華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簡任第十職等督導,曾金龍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簡任第十職等分局長,盧貞秀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澎湖縣分局簡任第十職等分局長。
任命郭淑芳為教育部簡任第十職等秘書,蕭美香為國立中興大學簡任第十職等秘書,姬長城為國立空中大學人事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任命周穎宏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二職等檢察官,莊俊仁、林淑玲、楊榮宗、薛維平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二職等主任檢察官。
任命羅光孄、馮德榮為經濟部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嚴重光為經濟部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許銘海為經濟部簡任第十二職等處長,游振偉為經濟部工業局簡任第十職等技正,連錦漳為經濟部工業局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局長,甘薇璣為經濟部工業局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秘書,何晉滄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秘書,趙建民為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謝曉平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秘書,王瑞德為經濟部水利署簡任第十一職等總工程司,陳世榮為經濟部水利署簡任第十二職等副署長。
派謝立德、鄔廷祿、楊振忠為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簡派第十職等副組長。
任命許雅玲、張育珍、李奕君為行政院主計處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任命黃湘紋為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任命蔣昌成以簡任第十二職等為行政院新聞局簡任第十一職等秘書。
任命林振豐為國立故宮博物院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
任命沈立漢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簡任第十二職等副所長。
任命黃琮祺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
任命詹德恩為司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編纂,邱成煃為司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處長,王瑞祥、黃曼莉為司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陳秀媖、陳金圍、蕭惠芳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畢乃俊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許麗華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賴邦元、黃雅芬、崔玲琦、劉秉鑫、遲中慧為臺灣高等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法官,謝靜恒、陳邦豪、黃莉雲、盧彥如、林金吾、楊絮雲、周煙平、吳麗惠、陳玉完、梁宏哲、翁昭蓉為臺灣高等法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孫惠琳、李媛媛、林麗玲、陳世宗、楊力進、張競文、陳姿岑、李昆曄、張靜女為臺灣高等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賴淳良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彭詩雯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公設辯護人,張淑芬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兼庭長,蕭世昌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法官,林建和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公設辯護人,盧玉潤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林秋宜、張百見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法官,林宗成、曹宗鼎、林美玲、李雅俐、林源森、許石慶、呂麗玉、黃渙文、王永春、陳文燦、王世華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法官,陳毓秀、許金樹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梁乃莉、賴忠杰、陳秋靜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公設辯護人,張國忠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兼庭長,游文科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法官兼庭長,林清鈞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李言孫、陳正禧、陳秋錦、謝仁棠、陳弘仁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法官,簡燕子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二職等法官兼庭長,王鏡明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余仕明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兼庭長,吳基華、黃瑞井、黃一馨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法官,陳宏卿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兼庭長,許俊雄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公設辯護人,紀文勝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兼庭長,邱瑞裕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顏玲玲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公設辯護人,林世芬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兼庭長,柯月美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法官,侯明正、何清池、王國忠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蔡雅惠、謝瑞龍、田玉芬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法官,林逸梅、張瑛宗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法官兼庭長,林宜靜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公設辯護人,蘇正賢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二職等法官,劉建利、藍家慶、蘇姿月、陳建和、郭文通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法官,沈建興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兼庭長,林玉心、蔡國卿、陳箐、黃國川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兼庭長,楊富強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黃秋葉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公設辯護人,黃國永、潘正屏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兼庭長,胡晏彰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陳淑媛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兼庭長,湯文章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兼庭長,劉壽嵩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兼院長,王梅英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兼庭長,洪慕芳、陳梅欽、黃潔茹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法官,姜惠如、林龍輝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公設辯護人,林清吉、林秀鳳、詹朝傑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俞慧君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兼庭長,蔡文亮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一職等公設辯護人。
任命呂明珠、余崇堯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任命黃秀梅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
任命蕭玲慈、何淑銀、張亞梅、宋承翰、粘武雄、廖國楨、羅文輝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卜玉玲、楊丁慧敏、劉淑芬、莊硯華、李明峰、何宜芬、林慧娟、陳彩緞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劉建志、廖晃儀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杜水龍、林育如、李悅瑞、林勝宏、曾麗美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夏穎棻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莊秀琴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林思薇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廖翊帆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黃娟娟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蔡昆榮、莊瑋誌、張裕郎、廖誠和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梁國超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劉昭儀、蕭國忠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黃淑偵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李育信、陳盈吉、陳佐政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李政達、林瑞蓉、陳亭蓉、蘇于烜、林姿伶、鄭博仁、尤怡文、丁憶雲、羅湘鳳、施翠瑱、蔡宛紓、謝姈臻、劉伊珊、謝麗芳、李真、劉癸蘭、張傑雅、王素盆、阮雅虹、王巧玲、董國苓、陳美佳、黃呈瑟、林惠淇、陳姵君、柯芝妍、陳素雲、蔡佁欣、陳品雯、陳品妤、王麗花、薛意蓁、曾文俊、王惠娟、陳欣琦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張益壽、王郁婷為薦任關務人員。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總統令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任命宋孔慨為警監四階警察官。
任命蔡耀慶、陳在煖、蔣進煌、陳林、王宏志、尤昱博、宋兵進、周勁硯、許博程、林志聰為警正警察官。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