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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672號解釋

公布日期:99年04月28日 號次:第6918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0990004104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六七二號解釋

 附釋字第六七二號解釋[PDF]

院長 賴 英 照

司法院釋字第六七二號解釋

解 釋 文

 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台財融(五)字第0九二五0000七五號令,關於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須報明登記,違反者應予沒入之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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