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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中央研究院公用儀器設施提供場地設備使用及研究服務收費標準條文

公布日期:99年04月07日 號次:第6915號

中央研究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儀器字第09900853302號

主  旨:預告修正「中央研究院公用儀器設施提供場地設備使用及研究服務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 條第2 項及第154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中央研究院。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10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第1 項第2 款。
三、「中央研究院公用儀器設施提供場地設備使用及研究服務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修正草案如附件[PDF]。本案另載於本院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sinica.edu.tw) 「學術行政」訊息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中央研究院總辦事處儀器服務中心
(二)地址:臺北市11529 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28 號
(三)電話:(02)2789-9649
(四)傳真:(02)2789-8729
(五)電子郵件:austinl@gate.sinica.edu.tw

院  長 翁啟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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