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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刪除並修正民法物權編條文

公布日期:99年02月03日 號次:第6905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61號

茲增訂民法物權編第三章第一節節名、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二、第八百三十五條之一、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一至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三、第八百三十八條之一、第三章第二節節名、第八百四十一條之一至第八百四十一條之六、第四章之一章名、第八百五十條之一至第八百五十條之九、第八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八百五十五條之一、第八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八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九百十七條之一、第九百二十二條之一、第九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九百二十四條之二、第九百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九百六十三條之一條文;刪除第八百三十三條、第四章章名、第八百四十二條至第八百五十條、第八百五十八條及第九百十四條條文;並修正第八百條之一、第八百三十二條、第八百三十四條至第八百三十六條、第八百三十八條至第八百四十一條、第五章章名、第八百五十一條至第八百五十七條、第八百五十九條、第八百八十二條、第九百十一條、第九百十三條、第九百十五條、第九百十七條至第九百二十一條、第九百二十五條、第九百二十七條、第九百四十一條至第九百四十五條、第九百四十八條至第九百五十四條、第九百五十六條、第九百五十九條及第九百六十五條條文[PDF],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