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95年05月10日
號次:第6688號
總統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華總參字第09510022500號
預告期間: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至5月17日
附 件:總統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總統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總統府。
二、訂定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三、草案全文:「總統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草案
如附件。
四、意見交流:如對本草案內容有意見,請於95年5月17日前將建議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送總統府(參事室)參考。(郵寄地址: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2號;傳真號碼:(02)23826238;電子郵件帳號:wllu@mail.oop.gov.tw)。
秘書長 陳唐山
總統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第一項)前項費用,包括政府資訊之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所需之成本;其收費標準,由各政府機關定之。(第二項)」,為使本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向申請人收取費用有所依據,爰訂定本標準。茲列舉要點如次:
一、本標準訂定之法規依據(草案條文第一條)。
二、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收取之費用標準(草案條文第二條)。
三、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收取之費用標準(草案條文第三條、第四條)。
四、得減免收取申請政府資訊費用之情形(草案條文第五條、第六條)。
五、收取費用應依預算程序辦理(草案條文第七條)。
六、本標準之施行日期(草案條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