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90年11月07日
號次:第6426號
總統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發文字號:(九十)華總參字第九○一○○四○九八一號
預告期間: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至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
主旨:預告「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預告「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
二、訂定機關:總統府。
三、訂定依據:訴願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
四、草案全文(如附件)。
五、意見交流:各界如對本草案內容有指正者,請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前將建議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送總統府(參事室)參考。(郵寄地址: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傳真號碼:(○二)二三八二六二三八。電子郵件帳號:ctwang@mail.oop.gov.tw
秘書長 游錫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 總說明
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府及所屬機關訴願案件,依訴願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訂定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按本府為五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依訴願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前條以外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應按其管轄等級,比照前條之規定為之。」本府之訴願管轄等級比照「中央各院」,本府所屬機關∣中央研究院及國史館比照「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參照訴願法第四條第七款及第八款),本府爰基於主管院之地位訂定本規程。
由於本府及所屬機關之職掌與人民之權利義務甚少發生直接關係,歷年均無訴願事件發生,故本府及所屬機關亦未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惟近年以來,各種新制(訂)定之法規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者,如檔案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中人民依法規申請之事項;又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復審程序準用訴願法(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二條),各機關均由訴願審議委員會兼辦復審業務(名義仍應為復審審議委員會),凡此本府及所屬機關均有適用之機會,故本府即應訂定有關訴願之相關規定,以利訴願事件之處理。本規程共五條,茲將訂定重點臚列於下:
一、明定本規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明定本府及所屬機關為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第二條)
三、明定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委員及承辦人員之人數及任用程序。(第三條)
四、明定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兼任人員及外聘委員均為無給職。(第四條)
五、明定本規程施行日期。(第五條)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草案(表格)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