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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廢止國父紀念月會辦法
公布日期:96年04月11日
號次:第6739號
總統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發文字號:華總三典字第09610020870號
附 件:國父紀念月會辦法
主旨:預告廢止「國父紀念月會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總統府。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2款。
三、「國父紀念月會辦法」原條文如附件。
四、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將意見或建議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送總統府(第三局)參考。(郵寄地址: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2號;傳真號碼:(02)2314-1810;電子郵件帳號:cmkao@mail.oop.gov.tw)。
秘書長 邱 義 仁
國父紀念月會辦法
中華民國四十年四月二十三日總統府秘書長公函頒行
第 一 條 各機關、學校、軍隊、工廠或民眾團體舉行國父紀念月會,依本辦法行之。
第 二 條 國父紀念月會在每月上旬舉行,日期時間得自由規定,每次以一小時為度。
第 三 條 國父紀念月會舉行時,以其機關、學校、軍隊、工廠或民眾團體之首長(或其指定代表)為主席。
第 四 條 國父紀念月會時,由主席講讀國父遺教或報告,或就現行法令予以簡明講解,或各機關團體個人及集體之工作情形予以講評,或就各機關團體、個人、及集體實踐戰時生活情形予以檢討。
第 五 條 國父紀念月會儀式如左:
一、國父紀念月會開始。
二、主席就位。
三、全體肅立。
四、唱國歌。
五、向國旗及國父遺像行三鞠躬禮。
六、講讀國父遺教或報告。
七、禮成。
第 六 條 國父紀念月會在同一地區內有廣大會場時得聯合舉行之。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