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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條文

公布日期:96年05月09日 號次:第6743號

國家安全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96年04月23日
發文字號:(096)英樸字第0010935號

主旨:修正「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第17條
附「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第17條

局  長 許惠祐

修正「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第17條

第十七條  密碼作業場所須設置消防設備,非經核准不得展示,並應妥置下列三項以上安全防護措施:
一、防盜功能門窗。
二、電子門禁管制系統。
三、電子警報設備。
四、監控、錄系統。
五、安全警衛。
六、獨立隔離作業場所。
七、安全保險櫃。
八、保密裝備隱藏或掩蔽。
九、其它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防護措施。
政府機關如因緊急任務需要,經主管機關准許先行裝設保密裝備者,其作業場所,得僅設置一項以上之安全防護措施,但應於任務終結後三個月內,依前項規定予以補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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