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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及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條文
公布日期:96年05月02日
號次:第6742號
中央研究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05月02日
發文字號:人事字第09601227301號
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條文及「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第十條條文。
附「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條文及「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第十條條文。
院 長 翁啟惠
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條文
第二十三條 研究所所務會議審查聘任案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討論新聘研究人員時,不論受評審人申請級別,助研究員以上所有研究人員均得出席參與討論;投票時,低於受評審人申請級別者應退席。
二、討論與票決續聘案時,與受評審人級別相同或較低者均應退席。
三、討論與票決升等案時,低於受評審人申請之級別者均應退席。
四、討論推薦特聘研究員候選人時,當事人及所有副研究員、助研究員均應退席。
研究所籌備處合於下列條件者,其學諮會得授權處務會議依前項規定辦理聘審事宜:
一、有七名以上特聘研究員或研究員時,得審查各級研究人員之新聘、續聘、升等事宜。
二、有七名副研究員以上之研究人員時,得審查副研究員以下各級研究人員之新聘事宜,及助研究員以下之續聘、升等事宜。
三、有七名助研究員以上之研究人員時,得審查助研究員以下之新聘事宜。
研究所特聘研究員及研究員(含有人事議案表決權之合聘人員)人數合計達七人以上者,方能審議專任研究員之新聘案及副研究員之續聘與升等案。其未達七人者,上開聘審案應經所務會議討論,送其學諮會審議。
研究所合聘人員參與業務會議之方式(含各項業務之表決權),由研究所陳請院長核定之。
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第十條條文
第 十 條 研究中心設業務會議,其組成、召集辦法及職權,準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及二十二條之規定。
研究中心業務會議審議各級研究人員之聘審,準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及研究員(含有人事議案表決權之合聘人員)人數合計達七人以上者,方能審議專任研究員之新聘案及副研究員之續聘與升等案。其未達七人者,上開聘審案應經中心業務會議討論,送其學諮會審議。
研究中心合聘人員參與業務會議之方式(含各項業務之表決權),由研究中心陳請院長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