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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國家文官培訓所組織條例名稱修正為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並修正條文

公布日期:98年11月18日 號次:第689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華總一義字第09800284771號

茲將「國家文官培訓所組織條例」名稱修正為「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並修正條文[PDF],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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