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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條文
公布日期:98年09月16日
號次:第6882號
國家安全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098)捷謀字第0019506號
修正「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附修正「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局 長 蔡得勝
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十一條 特勤中心為協同各有關機關(構)、單位執行特種勤務,得提供下列必要之支援:
一、執行特種勤務所需之相關情報。
二、特種勤務教育訓練。
三、特種勤務裝備及設備。
四、為執行特種勤務所需之相關經費。
五、其他與執行特種勤務有關之事項。
第十二條 特勤中心就特種勤務之執行情形,得實施工作督訪,並辦理績效評鑑及獎勵。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