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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電信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39年06月15日 號次:第253 號


總統令
三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茲修正電信條例第二條條文[PDF],公布之。並將該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條文內之「國民政府」四字刪去。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陳 誠
交通部部長 賀衷寒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