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98年08月26日
號次:第6878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0980014550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
附釋字第六六二號
[PDF]解釋
院長 賴 英 照
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
解 釋 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本件二聲請人就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部分,因本案業經作成解釋,已無審酌必要;又其中一聲請人關於刑法第五十三條之釋憲聲請部分,既應不受理,則該部分暫時處分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