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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走私條例施行期間續予延長一年

公布日期:40年05月01日 號次:第292號

總統令
四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懲治走私條例施行期間,着自四十年三月十一日起,續予延長一年。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陳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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