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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出征抗敵軍人婚姻保障條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大赦條例

公布日期:41年12月30日 號次:第379號

總統令
四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出征抗敵軍人婚姻保障條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大赦條例,均應予廢止。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陳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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