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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社會部組織法、衛生部組織法、地政部組織法、社會部合作事業管理局組織條例、衛生部醫療防疫總隊組織條例、內政部人口局組織條例等

公布日期:41年11月25日 號次:第374 號


總統令
四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社會部組織法、衛生部組織法、地政部組織法、社會部合作事業管理局組織條例、衛生部醫療防疫總隊組織條例、內政部人口局組織條例均應予廢止。此令。
台灣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西康建省委員會組織條例、滇康邊區主任公署組織條例、察哈爾蒙旗特派員公署組織條例、蒙旗宣化使公署組織條例均應予廢止。此令。
財政部直接稅處組織法、財政部緝私署組織法、財政部各省市直接稅局組織條例、財政部各省稅務管理局組織暫行條例、財政部各省區緝私處組織條例、財政部戰時貨運管理局組織條例、財政部財政研究委員會組織條例、縣市稅務徵收局組織暫行條例、糧食部西南區戰時軍糧調配管理處組織條例均應予廢止。此令。
監察院新疆監察區監察使署組織條例應即廢止。此令。
姓名使用限制條例應即廢止。此令。
傾銷貨物稅法、財產租賃出賣所得稅法、懲治偷漏關稅暫行條例、銀本位幣鑄造條例、中央銀行管理外匯條例、火酒統稅徵收條例、竹木皮毛瓷陶紙箔稅條例、戰時管理進口出口物品條例、民國三十七年整理公債條例、紙煙進口稅稅率表均應予廢止。此令。
非常時期戰地公務員任用條例應即廢止。此令。
監察委員保障法應即廢止。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陳 誠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