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98年07月01日
號次:第6870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0980012314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六六○號解釋
附釋字第六六○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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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六六○號解釋
解 釋 文
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台財稅字第八九○四五七二五四號函,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如何認定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三款漏稅額之規定,釋示納稅義務人短報或漏報銷售額,於經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稅額憑證者,稽徵機關於計算其漏稅額時不宜准其扣抵銷項稅額部分,符合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三款之立法意旨,與憲法第十九條之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