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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並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8年07月01日 號次:第687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華總一義字第09800160091號

茲刪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並修正第十七條至第十八條、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PDF],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劉兆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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