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98年05月27日
號次:第6865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0980007916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六五六號解釋
附釋字第六五六號解釋
[PDF]院長 賴 英 照
司法院釋字第六五六號解釋
解 釋 文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