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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大法官議決釋字第656號解釋

公布日期:98年05月27日 號次:第6865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0980007916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六五六號解釋

附釋字第六五六號解釋[PDF]

院長 賴 英 照

司法院釋字第六五六號解釋

解 釋 文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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