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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8年05月27日 號次:第686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華總一義字第09800135141號

茲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PDF],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劉兆玄
內政部部長 廖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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