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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延長懲治走私條例施行期間

公布日期:43年06月08日 號次:第503號

總統令
四十三年六月八日

懲治走私條例施行期間,再予延長九個月,自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四十四年三月十日止。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俞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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