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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修正監督地方財政暫行法等

公布日期:43年04月20日 號次:第489 號


總統令
四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修正監督地方財政暫行法,進口貨物原產國標記條例,民國十八年浙江省建設公債條例,民國十九年浙江省賑災公債條例,江蘇省建設公債條例,民國二十年浙江省清理舊欠公債條例,民國二十一年浙江省金庫券條例,民國二十三年浙江省地方公債條例,修正民國二十九年安徽省金融公債條例,修正民國二十六年安徽省完成公路建設公債條例,國民政府續發捲菸稅國庫券條例,民國十九年建設委員會電氣事業短期公債條例,民國十九年捲菸稅庫券條例,北寧鐵路機車設備短期公債條例,民國二十年湖北省善後公債條例,浙江省整理債務條例,民國二十二年建設委員會續發電氣事業公債條例,修正民國二十三年湖南省建設公債條例,民國二十一年湖北省續發善後公債條例,民國二十六年山西省公債條例,民國二十六年山東省整理土地公債條例,民國二十七年江西省建設公債條例,民國二十七年浙江省六釐公債條例,民國二十七年河南省六釐公債條例,民國二十七年陜西省建設公債條例,民國二十八年四川省建設公債條例,民國二十九年廣東省六釐公債條例,民國二十九年四川省興業公債條例,民國二十九年四川省建設公債條例,民國三十年江西省建設公債條例,均予廢止。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陳 誠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