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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懲治走私條例施行期間

公布日期:43年03月12日 號次:第478號

總統令
四十三年三月十日

懲治走私條例施行期間,着自四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再予延長三個月至四十三年六月十日止。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陳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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