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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衛生部藥品供應處組織條例,衛生部藥物食品檢驗局組織條例,衛生部檢疫所組織條例,衛生部黑熱病防治處組織條例標題及條文內所有衛生部字樣均修正為內政部

公布日期:44年06月07日 號次:第607 號


總統令
四十四年六月四日

茲將衛生部藥品供應處組織條例,衛生部藥物食品檢驗局組織條例,衛生部檢疫所組織條例,衛生部黑熱病防治處組織條例標題,及條文內所有衛生部字樣,均修正為內政部。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俞鴻鈞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