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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並增訂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46年06月04日 號次:第815 號


總統令
四十六年六月三日

茲修正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第二條條文,並增訂第十二條條文,公布之。其原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條文,順序遞改為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PDF]。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俞鴻鈞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