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98年01月23日
號次:第684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8501號
茲增訂民法物權編第七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七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七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七百九十六條之二、第七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七百九十九條之二、第八百條之一、第八百零五條之一、第八百零七條之一、第八百二十四條之一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七百六十條條文;並修正第七百五十七條至第七百五十九條、第七百六十四條、第七百六十七條至第七百七十二條、第七百七十四條、第七百七十五條、第七百七十七條至第七百八十二條、第七百八十四條至第七百九十條、第七百九十二條至第七百九十四條、第七百九十六條至第八百條、第八百零二條至第八百零七條、第八百十條、第八百十六條、第八百十八條、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二條至第八百二十四條、第八百二十七條、第八百二十八條及第八百三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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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劉兆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