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97年11月26日
號次:第6832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0970022994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六四八號解釋
附釋字第六四八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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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 賴 英 照
司法院釋字第六四八號解釋
解 釋 文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進口貨物如有溢裝,或實到貨物與原申報不符,或夾雜其他物品進口情事,除係出於同一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互相誤裝錯運,經舉證證明,並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准予併案處理,免予議處外,應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論處。」限定同一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之互相誤裝錯運,其進口人始得併案處理免予議處,至於不同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之互相誤裝錯運,其進口人應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論處,尚未違背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