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97年11月19日
號次:第6831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0970021863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六四七號解釋
附釋字第六四七號解釋
[PDF]院長 賴 英 照
司法院釋字第六四七號解釋
解 釋 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乃係對有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間相互贈與,免徵贈與稅之規定。至因欠缺婚姻之法定要件,而未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之異性伴侶未能享有相同之待遇,係因首揭規定為維護法律上婚姻關係之考量,目的正當,手段並有助於婚姻制度之維護,自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