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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家情報工作督察作業規定
公布日期:97年07月16日
號次:第6811號
國家安全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發文字號:(97)國雅字第0013587號
主旨:檢送本局修正之「國家情報工作督察作業規定」第二、十四點,如附件,敬請惠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
局 長 蔡朝明
修正「國家情報工作督察作業規定」第二、十四點
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國家安全局(94)陽勵字第0010931號函頒布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97)國雅字第13481號函修正第二點及第十四點
二、主管機關統合指導、協調、支援各情報機關督察單位或人員(以下簡稱督察單位)執行督察工作。
為執行前項工作,主管機關得召開國家情報督察工作協調會報。
十四、督察單位就本機關執行國家情報工作之事項,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並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督考成效報送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就情報督察事項,對各情報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工作督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