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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大法官議決釋字第635號解釋

公布日期:97年01月23日 號次:第6781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0960025015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六三五號解釋

附釋字第六三五號解釋[PDF]

院長 賴 英 照

司法院釋字第六三五號解釋

解 釋 文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所為租稅之差別對待,符合憲法平等原則之要求。又財政部八十二年十月七日臺財稅第八二一四九八七九一號函,係主管機關依其法定職權就上開規定所為之闡釋,符合立法意旨及國家農業與租稅政策,並未逾越對人民正當合理之稅課範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憲法第七條、第十九條之規定,均無牴觸,亦未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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