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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大法官議決釋字第634號解釋

公布日期:96年12月19日 號次:第6776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0960023988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六三四號解釋
附釋字第六三四號解釋[PDF]

院長 賴 英 照

司法院釋字第六三四號解釋

解 釋 文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原規定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業務範圍依該規定之立法目的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不包括僅提供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而非以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目的之證券投資講習。八十九年十月九日修正發布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已停止適用)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職業自由及言論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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