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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公務職位分類法條文

公布日期:56年12月19日 號次:第1915 號


總統令
五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茲將公務職位分類法第三條條文予以刪除,原第四條改為第三條,以下條文依次遞改。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嚴家淦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