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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審理外國人為被告之民刑訴訟辦法令、「罪犯赦免減刑令」、「中華民國與各外國舊約已廢新約未訂前適用之臨時辦法」

公布日期:56年12月12日 號次:第1913 號


總統令
五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前國民政府公布之「審理外國人為被告之民刑訴訟辦法令」,及「罪犯赦免減刑令」,予以廢止。此令。
前國民政府公布之「中華民國與各外國舊約已廢新約未訂前適用之臨時辦法」,予以廢止。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嚴家淦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