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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電力費電燈費臨時捐徵收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56年06月20日 號次:第1863 號


總統令
五十六年六月十九日

茲修正電力費電燈費臨時捐徵收條例第四條條文[PDF],公布之。此令。
電力費電燈費臨時捐徵收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再延長一年。期滿停止徵收。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嚴家淦
財政部部長 陳慶瑜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