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96年07月18日
號次:第6753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華總一義字第09600091031號
茲增訂民用航空法第七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十八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二、第四十七條之一至第四十七條之五、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十條之二、第一百十二條之二至第一百十二條之七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二至第一百十九條之四條文;刪除第六十八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一條之一、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九條、第六十三條之一至第六十四條之一、第六十六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七十條之一、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二條、第九十九條之一至第九十九條之三、第九十九條之五、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四條至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二條、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百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條文
[PDF],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交通部部長 蔡 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