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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警察人員管理條例」名稱修正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並增訂、修正部分條文
公布日期:96年07月11日
號次:第675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021號
茲將「警察人員管理條例」名稱修正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並增訂第十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二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之一、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
[PDF],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內政部部長 李逸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