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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6年07月11日 號次:第675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7271號

茲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條文[PDF],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內政部部長 李逸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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