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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附屬測站組織通則
公布日期:65年11月10日
號次:第3119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一月十日
茲制定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附屬測站組織通則,公布之。
總 統 嚴家淦
行政院院長 蔣經國
交通部部長 林金生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附屬測站組織通則
六十五年十一月十日公布
第 一 條 本通則依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本局附屬測站,分掌左列事項:
一、天氣圖表之填繪、分析及研判事項。
二、天氣預報、特報及颱風警報之發布、報導事項。
三、一般氣象、物候、農業、漁業、航海氣象之觀測及資料整理、統計事項。
四、地震、潮汐及地球物理因素之測算事項。
五、國內外氣象資料之接收及播報事項。
六、氣象電信業務及電信保密之執行事項。
七、氣象雷達觀測及資料之供應事項。
八、氣象儀器及器材之維護、保養事項。
九、天文觀測、推算、資料編算及研究事項。
十、曆法、時間及經緯度之測算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氣象業務事項。
第 三 條 本局附屬測站,分為一、二、三、四等,其設立、等次,由行政院核定之,並冠以所在地地名。
第 四 條 一等測站置主任一人,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職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副主任一人或二人,襄助主任處理站務,職位列第八至第十職等;技正二人至四人,課長五人至七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人至二十六人,技佐二十四人至三十二人,辦事員一人至三人,職位均列第二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六人至八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 五 條 二等測站置主任一人,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職位列第八或第九職等;技正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二人至四人,技佐三人至七人,辦事員一人,職位均列第二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一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 六 條 三等測站置主任一人,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職位列第七或第八職等;技士一人至三人,技佐一人至三人,辦事員一人,職位均列第二至第五職等。
第 七 條 四等測站置主任一人,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職位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技士一人,技佐一人至三人,職位均列第二至第五職等。
第 八 條 各等測站有關人事、會計事項,均由本局人事室、會計室統籌辦理。
第 九 條 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氣象、物理、天文、電信、一般行政管理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十 條 各等測站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一條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