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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監獄組織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5年10月25日 號次:第3112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茲修正監獄組織條例第五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及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嚴家淦
行 政 院 院 長 蔣經國
司法行政部部長 汪道淵

修正監獄組織條例第五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及第二十條條文

六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公布

第 五 條  作業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作業之指導及受刑人技能訓練事項。
二、關於作業種類之選擇及作業計畫訂定事項。
三、關於作業材料之購置、收支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作業課程編訂、成績考核及勞作金計算事項。
五、關於受刑人作業之配置及調動事項。
六、關於作業契約之擬訂事項。
七、關於作業器械之增置、收發、保管、檢查及修理事項。
八、關於成品之評價、發售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管理作業人員之調度、考核事項。
十、其他有關作業事項。
第 九 條  監獄置典獄長一人,薦任;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監事務。
首都、直轄市、省會所在地或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監獄,其典獄長得為簡任;並得設副典獄長一人,薦任,襄助典獄長處理全監事務。
第 十 條  監獄置秘書一人,薦任;承長官之命,綜核文稿、聯繫各科及處理交辦事項。
第十一條  各科各置科長一人,薦任或委任,掌理本科事務;科員三人至八人,委任,分掌事務。
第十二條  監獄置調查員一人至五人,教誨師二人至十五人,均薦任;作業導師一人至十五人,薦任或委任;助理作業導師三人至十人,僱用;醫師二人至十人,薦任或委任;藥劑師或藥劑生一人至三人,藥劑師薦任或委任;藥劑生委任;護士一人至十人,委任或僱用。
前項人員,分別配置有關各科,執行職務。教化、衛生二科科長,由教誨師、醫師兼任。
第二十條  監獄為促進調查分類、教化、作業、衛生之實施,得設左列各委員會:
一、調查分類指導委員會。
二、教化指導委員會。
三、作業指導委員會。
四、衛生指導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得由典獄長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延聘學術、行政、企業等機關、團體專門人員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之。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