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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並刪除中央警官學校組織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5年03月26日 號次:第3021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茲修正中央警官學校組織條例第四條至第八條,並刪除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嚴家淦
行政院院長 蔣經國
內政部部長 林金生

修正中央警官學校組織條例第四條至第八條,並刪除第九條條文

六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公布

第 四 條  中央警官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教育長一人,承校長之命,襄理校務,均警監。
第 五 條  中央警官學校置教授八人至十六人,副教授六人至十二人,講師四人至八人,助教十人至十六人,均聘用;教官二十人至四十人,警正或警監。
中央警官學校,本科各系各置主任一人,各班各置主任一人,警政研究所置主任一人,科學實驗室、圖書館、畢業生輔導室各置主任一人;均由前項教授、副教授或教官兼任之。
第 六 條  中央警官學校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四人,技正一人至三人,均警正或警監;組長八人至十二人,秘書一人或二人,編審二人至四人,均警正或薦任;組員十八人至二十八人,技士一人或二人,均警佐或委任,其中組員六人至十人得為警正或薦任;警衛隊隊長一人,警佐,辦事員六人至十二人,警佐或委任;警衛隊隊員十四人至二十六人,警佐;並得僱用雇員七人至十四人。
中央警官學校置醫師二人或三人,薦任,指定其中一人為醫務室主任;藥劑生一人,護士一人至三人,均委任。
第 七 條  中央警官學校設人事室及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均薦任;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八 條  中央警官學校得設學員或學生總隊,置總隊長一人或二人,警正或警監;總隊附一人或二人,警正。
中央警官學校置大隊長一人至四人,警正;並得置大隊附一人至四人,中隊長、訓導各七人至十四人,均警佐或警正;區隊長十四人至二十八人,警佐;事務員五人至十四人,均警佐或委任;各承長官之命,負責學員或學生軍訓及生活管理事項。
第 九 條  (刪除)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