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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原子能法條文

公布日期:60年12月24日 號次:第235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茲修正原子能法第三十三條條文,公布之。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嚴家淦

修正原子能法第三十三條條文

六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原子能委員會為實施本法規定之管制,得徵收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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